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二发[1998]4号 1998-02-20 税屋提示——
1.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4]16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本文2004年09月20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按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59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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