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财会[2020]54号 2020-04-11 多年来,会计人员管理主要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为基础。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 这一新情况,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迫切需要会计监管工作转型升级,从以行业准入管理为主,向事中事后管理服务为主进行转变。 会计诚信情况是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情况的综合体现,加强会计人员诚信管理,有利于引导、督促会计人员坚持职业操守,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制定发布《指导意见》,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工作进行统筹部署,是主动适应会计人员管理工作转型升级的需要。 浙财提〔2021〕23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65号提案的复函(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7日)—— 一是加强与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框架下,谋划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二是在部分市、县财政部门试点开展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于2020年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开展分层、分类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三是拓展会计人员信用应用场景,将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同时与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高级会计职称评审、会计专家遴选等挂钩。 四是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广泛宣传、事前告知、诚信承诺、正面引导和反面惩戒等方式方法,加强会计人员信用教育,提升我省会计诚信水平。 通过全省开展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为全国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浙江实践与浙江经验。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0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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