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2005]105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30
摘要: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之外用途的,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不同区域分别为1%、5%、7%;房产税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1%。(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地税发[2005]105号              2005-6-30

  税屋提示——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30日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管,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各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式样附后),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同时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委托处罚权。

  第三条 受托的街办、乡镇自接受《委托代征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代征义务,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代征人员进行有关税收政策及代征业务知识的学习。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应当熟悉代征税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工作规程》(见附件)依法征收税款。

  第五条 街办、乡镇应当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代征人员、完税凭证、代征税款等的管理,依法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街办、乡镇应当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条 街办、乡镇在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后,以代征单位名义到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专户,同时将帐号报告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第七条 街办、乡镇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发放《票款结报手册》。

  街办、乡镇票款管理人员持《票款结报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八条 街办、乡镇应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税收通用完税证”,实行专人领发、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开票、专人结报、按月盘点。

  第九条 街办、乡镇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出租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

  “税收通用完税证”品目名称栏统一按“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开具。

  街办、乡镇同时登记《个人出租房屋户清册》(式样附后),要求逐户登记。

  第十条 承租人要求开具发票的,由出租房屋业主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租赁合同上的租金开具发票,如开票金额大于已纳税金额,应补征差额税款。

  第十一条 街办、乡镇征收税款做到日结日清,应于当天将全部代征税款存入税款专户,不得挪用、截留国家税款。

  第十二条 街办、乡镇应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式样附后)和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定期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征税款及票证的结报,最长不得超过7天。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三条 街办、乡镇不得多征或少征税款,出租房屋业主多缴税款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抵减下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税;如少征税款,应当及时补征。

  第十四条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对个人出租房屋逐街逐户进行清理,房屋承租人应按规定填写《承租人租赁房屋登记表》(式样附后);出租房屋业主应按规定填写《出租房屋业主纳税登记表》(式样附后),并持下列资料按期到街办、乡镇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

  (一)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街办、乡镇对出租房屋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还出租房屋业主。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业主申报的应税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出租房屋的地段、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其应税收入。

  第十六条 出租房屋业主已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申报纳税的,应当向街办、乡镇出示完税凭证,街办、乡镇不能重复代征。

  第十七条 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的出租房屋业主,可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款照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并负责将减免税结果通知街办、乡镇。

  第十八条 出租房屋业主以借给亲友使用等名义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拒绝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出租房屋业主与街办、乡镇在代征税款事项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委托代征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街办、乡镇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承租人租赁房屋登记表》、《出租房屋业主纳税登记表》和《个人出租房屋户清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付给受托的街办、乡镇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5%的手续费,实行定期结算。街办、乡镇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街办、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取消其代征资格,收回《委托代征证书》,注销委托代征登记。

  (一)未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办理代征事宜的;

  (二)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再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或修订,涉及代征税种、税目、税率变化时,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街办、乡镇,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书》,换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不同区域分别为1%、5%、7%;房产税税率为4%;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1%。(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之外用途的,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不同区域分别为1%、5%、7%;房产税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1%。(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房屋租金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指房屋产权人为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出租房屋,指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和居住之外用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房屋坐落地的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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