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申报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08]31号 2008-12-3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现将调整营业税等税费申报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采取汇总缴纳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由目前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调整为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一致。 三、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及扣缴义务人,以月末终了后十日内或季末终了后十日内为解缴税款期限的,依照上述规定,一并调整为月末终了后十五日内或季末终了后十五日内解缴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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