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金盟律师事务所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2000]289号 2000-09-21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金盟律师事务所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沈发〔2000〕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金盟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工资并按照一定比例控制使用办案经费的办法,其实质属于工资、奖金、经费包干性质,应按辽地税个〔1998〕378号文件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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