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47号 1995-2-1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教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教计字[1994]第169号、[94]财行187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新的财税体制,进一步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在城市、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三税”税额的3.5%计征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教育费附加按中方投资比例计征,市属外方投资企业由市外经处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三税”税额*中方投资比例*计征率 二、设在乡、镇范围内的乡、镇、村办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务局负责按销售收入额的0.2%—2%计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具体为: 1、工业企业按销售额的0.4%—1%计征; 2、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 3、农民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计征; 4、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教育费附加=销售收入*中方投资比例*计征率。 具体计征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免。 三、各征收税务机关,应按此规定组织征收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月1—2月份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在3月份一并征收入库。 宁波市财政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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