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8]34号 2008-04-2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部分分局要求市局对农业土地出租如何征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农业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承包金(租金)应作为流转出土地农民的个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未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对纳税人自留部分的承包金(租金)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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