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2022-05-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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