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159号 1997-07-2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据一些地方来电反映,在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得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桂政办函[1994]254号文件)过程中,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难以掌握。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按《中华人国供销合作社股多管理办法》及《广西规范农村信用社实施方案》入股并持有股金证的个人,其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指县以下<不含县>供销社、农村信用社)的所取得的股(利)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县及县以上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服(利)息、红利收入,以及各级供销社、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部职工集资所取得的(利)息、红利收入,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避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74号)第二条第二点规定执行,即股(利)息收入只就其股(利)息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红利收入应全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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