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税发[1994]277号 1994-1-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三个附表,均由各地、市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文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发放使用,不得自行改变申报表的式样和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9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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