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42号 2008-1-22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本通知从2008年1月3日起执行。”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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