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8]4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2
摘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本通知从2008年1月3日起执行。”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42号        2008-1-22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本通知从2008年1月3日起执行。”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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