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部分废止] 赣府发[2016]53号 2016-12-30 税屋提示——依据赣府字[2020]9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的过渡期结束。
现将《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推进机制,确保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基数核定等后续工作,保证体制平稳运行。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及人民银行要认真做好有关税收收入的收缴工作,确保按确定的分成级次入库。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理顺省以下财政体制,调动地方发展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理顺财政收入划分。 在保障市县既有财力基础上,理顺省以下财政体制,建立规范统一、明晰简便、易于操作的收入划分体系。 (二)调动发展积极性。 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引起的收入增减变化,按确定的收入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体制调整后,省级收入增量主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市县支持力度,提高基层民生领域的保障水平。 同时,在推进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和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返还和各市县上缴基数。 省级只分享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部分,其他税收全部留给当地。市县上划省级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均纳入省与市县分享范围。 其中,省级分享10%,市县分享90%。 (三)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均纳入省与市县分享范围。 其中,省级分享20%,市县分享80%。 (四)省级下划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分级入库”。 有关税收征管体制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具体研究确定。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再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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