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149号 2001-06-0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点的第(二)点所称的广告收入,不包括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杂志刊登广告取得的收入; 二、《通知》第三点的第(二)点所称的有线电视费收入是指有线电视台收取用户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初装费、信号与信息传输费、数字电视使用费等; 三、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管理,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衔接工作,并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前尚未清缴入库的所得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缴入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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