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港务局关于启用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仓储装卸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25号 1995-12-2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在广州港港区内拥有或租用码头(库场)、浮筒、锚地等港口设施,从事装卸、仓储业务(包括车辆、驳船和集装箱的装卸,载货集装箱和空箱的贮存、保管等)的所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码头单位”),除从事军运任务外,统一使用《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仓储装卸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码头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格式附后。 二、购领手续 1、广州市区范围内应使用《码头专用发票》的码头单位,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码头经营许可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购领专用发票手续,然后凭税务机关审批的发票鉴定表和购领(订购)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帐(以下简称《分类帐》),到广州港务局港政部门指定地点购领《码头专用发票》。(售票地点:广州同福西路40号一号楼和黄埔港前路39号五号楼),以后每次购领《码头专用发票》都应凭《分类帐》到上述指定地点购领,同时在《分类帐》上登记发票数量和起止号码,以便税务机关查核。 2、广州市区范围外而属广州港港区辖内的码头单位所需《码头专用发票》,应持上述证照向当地经管的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订购手续。如不办理订购,可凭当地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购领《码头专用发票》的证明到上述指定地点购领。 三、各外贸、物资供销企业以及其他货主单位和个人在支付专用码头的费用时,应认真审核其票据是否与本通知规定的《码头专用发票》名称、式样相符;如有不符,应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并向税务机关、港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号码:市地方税务局:3379174;广州港港政办公室;2279412转2310或4447412)。税务机关查实后,按规定发给奖金,并为其保密。 四、不按本通知规定填开和接受《码头专用发票》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对收、付款单位双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港务局直属公司使用发票问题,按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1996年1月1日前,新旧版的《码头专用发票》同时使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港务局 1995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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