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4]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9-26
摘要:我省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在八五期间内提取管理费的范围和具体比例,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税务局粤农银发[1994]15号《关于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4]16号       1994-9-2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省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在八五期间内提取管理费的范围和具体比例,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税务局粤农银发[1994]15号《关于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19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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