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发[1993]439号 1993-11-2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74号《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3]94号《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表》、《经济性质、经营行业代码表》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局粤税发[1993]309号、342号,粤税办发[1993]139号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要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代码编制方法,对纳税户进行统一编码的同时,继续按照市局原规定的编码方法编制纳税编号,填写在《税务登记表》封面的右上角。今后纳税户在经济活动中,除对我市税务机关的有关文书上同时使用上述编制的二个代码,以与现行电脑工作程序衔接外,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编制的统一代码。另外为衔接正在建立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应将已取得代码证书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识别代码分别记入《税务登记表》第七页“备注栏”,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第一栏,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副本的“有效期”栏之下。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字轨。这次换发五种税务登记证件,其字轨分为四种。具体是:(1)税务登记证,字轨“国税粤字”;(2)注册税务登记证,字轨“国税粤注字”;(3)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字轨“国税粤外字”;(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字轨“国税粤外注字”。编制代码时要按照税务登记证的名称、字轨,以适用登记发证的对象进行编制。 三、税务登记证代码的编制。税务登记证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前六位数属行政区划代码,我市各行政区划法定代码见《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表》,根据《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表》的规定原则,其中福田分局代码440304、宝安分局代码440306、龙岗分局代码440307、一至四分局代码440301、罗湖、沙头角分局代码440303、南山、蛇口分局代码440305.第七至八位数属经济性质代码、第九至十位数属经营行业代码,见《经济性质、经营行业代码表》。第十一至十五位(即后五位)数属具体纳税户,按顺序编码。 由于五种税务登记证分别四种字轨,因此,税务登记证必须按四种字轨相应分为四类代码。四类代码都必须按同一编码方法进行编制,即按字轨、所在区划(或分局辖区)和所属经济性质、经营行业分类编制。在一种字轨、一个法定行政区划(分局辖区)代码范围内,如果有几十或几百户相同经济性质、相同行业的纳税户,他们必须在一组代码内按先后顺序编码;如果两户纳税户经济性质相同,但经营行业不同,必须分别在两组代码内顺序编码;两户纳税户不同经济性质但同一经营行业,也必须分别在两组代码内顺序编码。 为了加强和促进税收征管规范化,税务登记证代码必须由各分局统一编制,基层科(所)不得编制代码。为了识别各分局分管的纳税户,在十五位数代码之后用二位数阿拉拍数加括小括号代某一个分局之方法,具体识别号是一分局(01)、二分局(02)、三分局(03)、四分局(04)、罗湖分局(11)、福田分局(12)、沙头角分局(13)、南山分局(14)、蛇口分局(15)。宝安、龙岗分局基层所较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所属基层所可参照用二位数阿拉拍数加括小括号作为一基层所的识别号的方法。 按照上述编码方法以二分局管辖纳税户举例如下: (一)市某国有商业企业,字轨代码及识别号为:国税粤字第440301100200001号(02) (二)该企业属下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工厂,字轨代码及识别号为:国税粤注字第440301100100001号(02) (三)该企业属下非独立经济核算的酒楼,字轨代码及识别号为:国税粤注字第440301101300001号(02) (四)某中外合资工业企业,字轨代码及识别号为:国税粤外字第440301930100001号(02) (五)该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分支机构,字轨代码及识别号为:国税粤外注字第440301930100001号(02) (六)该企业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分支机构,字轨代码及识别号为:国税粤外注字第440301930400001号(02) 四、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经济性质代码”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发证对象经济性质的划分而编的。其中“39其他私人所有制”和“59其他混合所有制”尚未有具体内容,属预留代码,“39其他私人所有制”,暂不使用。如纳税户经济性质难以分类,可使用“59其他混合所有制”代码。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资是否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问题,可视如下情况掌握处理,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联营企业执照的,不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法》规定,给再合营企业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则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税务登记表》有关栏目的填写 (一)“经营行业”栏,一个纳税户只能填写一个经营行业。如果一个纳税户经营生产二个以上行业的,以其经营的一个主要行业填写。 (二)“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意见”栏,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时要进行初审,对《税务登记》填写不合格或报送证件、资料不齐全的,应予以指正,直至填写《税务登记表》合格。报送证件、资料齐全方予受理。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报送的有关证件、资料后,同意发证的,应在“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意见”栏加具具体意见,写明同意发什么证,如:同意发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意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意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 (三)“纳税户代码”栏,税务机关对发证的纳税户编制代码后,应相应在《税务登记表》的“纳税户代码”栏填写纳税户字轨代码。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应填:国税粤字×××××××××××××××号(××);核发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应填:国税粤字第×××××××××××××××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应填:国税粤外注字第××××××××××××××号(××)。 七、由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副本都没有验证和变更记录栏目,为保持副本的清洁和严肃性,凡发生税务变更和进行年检的,只在副本背面空白处,记载验证记录、变更记录,并填上具体日期、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八、经营行业代码的编制。根据《税务登记表》第二页“经营行业”栏目的填报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对照《经济性质、经营行业代码表》中的经营行业,找出相应的行业代码,将相应的行业代码编入纳税户代码中的第九至十位数。 九、关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件问题。根据市局深税发[1993]401号通知第四条第3款规定具体明确: (一)一、二、四分局主管的纳税人,其设立在福田区以及罗湖区梧桐山隧道口以西的分支机构,分别由一、二、四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在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南山、蛇口、三分局主管的纳税人,其设立在南山区的分支机构,分别由南山、蛇口、三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在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罗湖、沙头角分局主管的纳税人,其设在罗湖区的分支机构,分别由罗湖、沙头角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在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福田、宝安、龙岗分局主管的纳税人,在本行政区的分支机构,分别由福田、宝安、龙岗分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在本行政区以外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均必须在《税务登记表》中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内分支机构”栏目内如实记载。 十、关于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问题。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不论其纳税情况如何,均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十一、市局将根据换发税务登记证、对纳税人编码的要求增加新的电脑操作程序和打印程序,统一安排一次培训。主要培训对象为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的电脑操作人员和电脑系统管理员(23名),时间另行通知。 龙岗和宝安分局的电脑程序调整和培训工作,由分局自行研究解决。 附件: 1、国税发[1993]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 2、国税发[1993]094号 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4、经济性质、经营行业代码表(略) 深圳市税务局 1993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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