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73号 2009-03-0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除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一窗式比对尚未开发完毕,其他均按总局要求调整。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一窗式比对完成开发前,如部分企业申报时出现异常,请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后,转复核岗。 二、复核岗审核“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和“模块二报税系统采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二者之和,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项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一)审核相符的按“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等原因”,即属正常的异常处理。 (二)审核不符的转税源管理部门。 三、系统开发完成后将解决该问题,系统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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