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8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产品需要确定扣除标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原有产品扣除标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产品停止生产需要废止原产品扣除标准等。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尊敬的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产品需要确定扣除标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原有产品扣除标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产品停止生产需要废止原产品扣除标准等。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将《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7月28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871-63129042、0871-63123444(传真)

  联 系 人:杜昊

  邮政编码:650051

  通信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 云南省财政厅局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新增产品需要确定扣除标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原有产品扣除标准;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产品停止生产需要废止原产品扣除标准等。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根据相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规定,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明确部分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适用投入产出法企业新增产品的扣除标准。该条规定的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企业。《公告》第二条,新增1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适用成本法橡胶企业的扣除标准。《公告》第三条调整1户原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适用成本法橡胶企业的扣除标准,由于该户企业在年度纳税调整中,指标数据采集错误,原有产品农产品耗用率核定过低,导致企业税负大幅上升,按照财税〔2012〕38号相关规定,调整该企业扣除标准,废止原扣除标准。另外,因昆明芬美意香料有限公司已不再生产树苔浸膏,废止其扣除标准。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14条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方便纳税人申报,明确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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