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14号 1995-01-24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编报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编报》范围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为中央级)的企业,均属本表填报范围。 2.《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汇总工作,由各基层税务局负责。 3.《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报送时间为:季度报表为季度终了后的25天内,年度报表为次年的三月二十日前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4.《企业所得税税源(季)度汇总表》用纸由市局所得税管理处统一印制,并下发到各基层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