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6]30号 1996-09-11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改、劳教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止,已缴纳的税款,由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负责退还给原企业。 附件:财税字[1996]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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