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1999]266号 1999-9-3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1999]77号)要求,严格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36号)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认真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的工本费收取工作。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多收费或搭车收费,更不得将换证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办理或以其他理由增加纳税人负担。违者将严肃查处,并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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