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1999]26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30
摘要: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多收费或搭车收费,更不得将换证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办理或以其他理由增加纳税人负担。违者将严肃查处,并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1999]266号       1999-9-3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1999]77号)要求,严格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36号)规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认真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的工本费收取工作。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多收费或搭车收费,更不得将换证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办理或以其他理由增加纳税人负担。违者将严肃查处,并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