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0]214号 1990-04-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省局补充意见:对出版与发行单位只订立协议及订购单据,没有标明价格金额的,购销双方可按收款凭证的实际发生数,计算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办法可按省局[88粤税三字第028号]文办理。 请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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