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征[2004]113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09
摘要:房屋租赁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不实造成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为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丽地税征[2004]113号        2004-6-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地税机关”修订为:“税务机关”。
  2.依据丽地税公告[2016]7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市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丽地税征[2002]67号)以来,对加强市局本级房屋租赁业的税收征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出租营业用房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为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坐落地所在的市、县范围内常住的,其房产税由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缴纳。

  房屋租赁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不实造成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为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

  二、[条款废止]征收时间。实行双定征收的营业用房税收征收时间由税务分局确定,但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条款废止]税种税率。营业用房的房产税为12%、个人所得税为2%、营业税为5%、城市建设维护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按丽地税[1997]78号文件规定执行。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按原值的70%征收1.2%房产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丽地税[1997]78号文件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房产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姓名必须相符,同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购置凭据。

  四、实行双定征收方式的出租营业用房,计税金额按地段分类以间为单位核定。间是指一个房屋框架的内空面积30平方米正负15平方米为一间,15平方米以下的按0.5间计算,45平方米以上的按1.5间计算。实际楼层在二楼以上的,按0.5间计算。具体定额标准见附件《出租营业用房地段分类定额表》。

  五、本通知从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出租营业用房地段分类定额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九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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