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22]2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19
摘要:自2022年8月1日起,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站全面推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同时停止使用纸质版“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票据”。收费站按需提供现场打印电子票据服务,车辆可登录ETC电子发票平台获取电子票据(微信关注“浙江ETC”公众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财综[2022]24号            2022-7-1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我省电子票据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人工车道全面使用电子发票(票据)的通告》(通告〔2021〕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浙财综〔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通行费电子票据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通行效率,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自2022年8月1日起,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站全面推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电子)”,同时停止使用纸质版“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机打)”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票据”。收费站按需提供现场打印电子票据服务,车辆可登录ETC电子发票平台获取电子票据(微信关注“浙江ETC”公众号)。

  二、全力做好电子票据改革工作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建立工作沟通机制,指定专人跟进落实,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联网收费系统升级和打印设备配置等相关工作,确保2022年8月1日前具备全面实施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条件。电子票据开具后,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收费单位及时上传数据信息至浙江财政非税和票据管理平台,确保群众的票据查验和获取服务高效稳定。

  三、及时做好培训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宣传,及时组织收费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全面准确做好实施和宣传解释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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