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9]224号 1999-07-26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你局《关于发票管理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9]19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在预收工程款时,即实现了收入,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工程结算时按差额开具发票。 二、[条款废止]企业有经营工商营业执照中未登记的非法定经营项目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据实征收税款,但不得供应其发票。在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可按登记内容核定供应发票。 三、[条款废止]对收取特定款项中属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应按所属营业税税目核准使用发票类别;对非经营性收费项目应使用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票样附后)。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由各市、地地税局监制,适用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入时开具,如暂收款,接受捐赠、赞助、赔偿、集资、利息等,转化为经营活动成为经营性收入时,应开具其他发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收售房款时,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结算时按差额开具发票。 附:安徽省××市(县)非经营性收入统一发票(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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