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585刑初97号 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04
摘要: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585刑初97号

  发文日期:2021-04-21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85刑初9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葛某某。

  诉讼代表人:杜娟,女,1987年8月2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单位: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某某。

  诉讼代表人:戴成业,男,1982年2月9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先兵,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二部刑诉〔2020〕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在明知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与苏州WQ贸易有限公司、苏州XY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YM智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JY贸易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殷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接受上述四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2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563900.12元。2020年5月份,被告人葛某某在明知被告单位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与上海JY贸易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殷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接受上述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04920.37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杜娟、被告单位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戴成业、被告人葛某某均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认罪。

  被告人葛某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葛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被告人葛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某系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在明知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与苏州WQ贸易有限公司、苏州XY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州YM智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JY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采取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的手段,通过中间人殷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接受上述四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2份,涉及税额共计人民币1563900.12元。2020年5月份,被告人葛某某在明知被告单位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与上海JY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殷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接受上海JY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涉及税额共计人民币104920.37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1份,涉及税额合计人民币1668820.49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已补缴了上述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陈某、曹某某的证言;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抵扣证明、完税证明;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诉讼代表人杜娟、戴成业,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对此,采纳控辩双方的相应意见,对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依法从宽处罚,对被告人葛某某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葛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苏州市相城区GS线路板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单位广德GS线路板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惠亚

审 判 员  张砚池

人民陪审员  金耀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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