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6-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经省统计局统计公布,2015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51096元,月平均工资为4258元。据此,在2016年度内,我市各单位和其职工个人每月实际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限额均为1532.88元。 二、[条款修订]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等政策,对2016年度支付的个人收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将补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税屋提示——“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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