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8〕160号 2008-9-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统一操作口径,现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我区建筑业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国税发[2008]74号)中规定的办法执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建筑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为8%。 二、本辖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问题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代开发票时,应根据其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对应的行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国税发[2008]74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预征企业所得税,待月份预缴或汇算清缴时一并多退少补。 三、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居民企业临时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凡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居民企业临时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手续齐全,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向法人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代开发票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办法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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