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由批发部门代扣税款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4-02-10
摘要:一些地区对这类困难户的照顾,一般采取了两种办法: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 扣税单位免予扣税; 另一种是在进货环节一律扣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后给予减税免税的照顾,退还已扣税款。

财政部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由批发部门代扣税款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月国家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办法以来, 在加强税收管理, 减少偷税漏税,平衡各种商业企业的税收负担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代扣税款的规定,作到既加强管理,又便利商品流通,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全国工商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税款的办法后,对一些营业额小,获利甚微,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户, 在税收上应继续给予照顾。一些地区对这类困难户的照顾,一般采取了两种办法: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 扣税单位免予扣税; 另一种是在进货环节一律扣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后给予减税免税的照顾,退还已扣税款。各地采取哪种办法为宜,可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二、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代扣税款的《暂行规定》,只扣缴工商税,不扣缴所得税。工商税是按纳税人的经营额征收的,在批发进货环节扣缴税款,只是纳税时间的提前,不发生税收负担增加或减少的变化。所得税则是依据纳税人从事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征收的,利润多的多征,利润少的少征,无利润的不征。如果在事前扣缴,容易发生问题。因此,今后在执行代扣税款的规定时,原则上不要扣缴所得税。

  以上通知,希即布置执行。

财政部

1984年2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