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奖券”发售收入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所字[1989]141号 1989-08-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会办公室1989年7月5日来函,请求对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奖券发售收入及个人中奖所得免税。经研究,为了支持亚运会基金会发行“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奖券”的工作,调动人民群众购买奖券和包销、代销者推销奖券的积极性,对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会发行奖券的有关税收问题,作为特案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对基金奖券发行部取得的奖券发行收入和基金奖券包销、代销单位取得的奖券推销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对奖券包销单位,其包亏部分应由企业自有资金中解决。 (二)对中国公民个人因购买基金奖券而取得的中奖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外籍人员因购买基金奖券而取得的中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 1989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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