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29587.21元,扣除2003年度帐面长缴税款1105913.80元,实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23673.4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事实第(一)部分中第2、3、4、5项少缴的税款计755244.81元处以0.5倍的罚款377622.41元,对违法事实第(一)部分中第6项少缴的税款7610.14元处以1倍的罚款7610.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事实第(一)部分中第1项及第(二)部分少缴的税款计2001129.95元处以0.5倍罚款1000564.98元。 以上共计罚款1385797.53元。 XX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诉讼,并于2004年6月25日、7月9日在XX市市区国税局解缴了税款2945613.71元、罚款1385797.53元和滞纳金103639.93元。 五、案例分析 4、该公司的偷税手段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如销售商品房预收售房款不按照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多列支商品房开发成本,开发的商品房完工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等问题都具有很强的行业性、普遍性。问题的存在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异造成的,如果检查人员知识掌握不全面不透彻,单从帐面上是难以发现问题的。因此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对每一个行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查前准备工作,必须深入了解被检查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核算方法,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该行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等,在检查中采取多种检查方法综合运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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