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09-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3.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具体适用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阳市地方税务局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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