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17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28
摘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为统一税收政策,对达到免税标准的复混肥产品自1995年10月1日起给予办理免征增值税及退还其1995年1-9月份已入库的增值税款的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172号             1995-09-2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销售免税的复混肥,又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其生产的其他货物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免税的复混肥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上述企业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自1995年10月1日起,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免税复混肥产品销售额/本期全部销售额)

  财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对于生产销售免税复混肥的企业应相应调减1995度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应调减的1995年度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度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1-9月免税复混肥产品销售额/1995年1-9月全部销售额

  1995年底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20%

  财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等科目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三、免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通知的规定处理。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并销售免税的复混肥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市达到复混肥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复混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申报表(样式附后,分局自印);

  (二)北京市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核发的“复混肥生产许可证”影印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为统一税收政策,对达到免税标准的复混肥产品自1995年10月1日起给予办理免征增值税及退还其1995年1-9月份已入库的增值税款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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