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所[1996]6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16
摘要:由于审批时间提前,审批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申请减免税额”等项目均填写预计金额。另外,“申请减免税理由”栏,企业必须填写,且字迹要清楚,条件、理由要说明充分,不得马虎及虚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6]64号        1996-10-16


  省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经过一年的运行,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为更好地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管理,经研究,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闽国税所[1995]064号)加以完善。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无论是长期政策性减免税,还是定期减免税;无论是自然灾害性减免税,还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如军队、武警办企业),都必须一年一报,一年一审批。

  凡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在当年第三季度终了后十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同自动放弃享受减免税权利,并予以征税。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十天内进行审核,并按权限进行审批或提出处理意见层层报上一级网税局,整个年度审批工作在年度终了前结束。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政策性减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审签,不得以任何理由卡压或推诿,拖延时间。

  二、由于审批时间提前,审批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申请减免税额”等项目均填写预计金额。另外,“申请减免税理由”栏,企业必须填写,且字迹要清楚,条件、理由要说明充分,不得马虎及虚构。

  三、凡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无论当年是否盈利,按税法规定均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企业会计报表以及有关税务所需资料。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