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550号 2001-10-2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国税函[2001]730号文件要求申报认证企业重新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企业能够取得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企业重新申报认证抵扣联,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取得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通过认证,认证部门要及时移交税收评估部门(岗位),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按评估程序进行处理。 二、凡属国税函[2001]730号文件要求需移交稽查部门检查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稽查部门未查实前,一律不得予以抵扣税款;经稽查部门查实有问题的,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确无问题的,依据稽查部门出具的稽查结论准予抵扣。 三、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好金税工程及增值税管理的各项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工作程序的协调有序和顺畅高效,既要及时发现、惩处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又要深入宣传、解释国家政策,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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