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申请审批延期缴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1]187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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