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重点出口企业退(免)税服务措施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215号 2008-06-11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重点出口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促进全省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对省重点出口企业优化退(免)税服务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省重点出口企业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联系与落实出口退(免)税服务工作,帮助出口企业认真分析和解决出口退(免)税工作中碰到的问题,采取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督促提醒出口企业做到七个“及时”,即: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时取得报关单;及时进行报关单网上确认;及时收汇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及时收齐出口退(免)税单证及相关资料,申报办理退(免)税;及时查收退税款,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申报质量和效率。 二、简并申报资料,实行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办法。清理简并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资料,减少报送主表32份和附列资料21项,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同时,在省重点出口企业中率先推行出口退(免)税远程预申报系统,方便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实行自动核销方式的重点出口企业,依据从外汇局接收的电子数据及外汇局提供的核销清单进行审核,可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 三、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各级国税机关应优先受理重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优先进行审核,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退(免)税计划的使用上予以优先保障。对单证信息齐全的,应在企业申报15日内办理出口退(免)税,切实加快重点出口企业退税进度。 四、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出口企业退(免)税服务直通车。各设区市局要牵头负责落实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明确对口联系的重点出口企业及联络人。对口联系单位和联络人要经常深入出口企业调查研究,宣传出口退税政策,制定服务措施。在企业法人变更、办税员变动、退(免)税政策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时,及时上门服务。要定期召开税企座(恳)谈会,为企业排忧解难。 五、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防范风险。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重点出口企业退(免)税评估,指导企业规范出口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涉嫌骗税地区及货物相关情况,帮助企业降低出口业务风险,减少退税损失。 本《通知》中的重点出口企业是指省进出口工作推进小组确定的2008年全省重点出口企业和全省“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企业”中的出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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