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⑸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四)D级纳税人 存在《办法》第九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在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对初评拟确定为D级的纳税人,应收集确切的涉税资料、执法文书、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等信息备查。 三、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初步确定 鉴于目前实行的“管查分离”制度,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按照要求于7月25日前将在评定期内所有企业的检查情况先填写《2006-2007年度纳税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件1表1)后报送各企业所辖主管局,以便各主管局能够准确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各基层局于7月25日-9月19日应依托各自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制作《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见附件2),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并于2008年9月19日前,认真填写《2006-2007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2)、《2006-2007年度D级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3),将该表分别报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国、地税两局“评委会”必须于10月初前将A、D两级纳税人名单比对、确定完毕,并于10月上旬对A级纳税人进行公示。对评定为B、C级的纳税人,不实行联合评定,由各基层局自行评定,各基层局应于2008年9月19日前分别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见附件1表4)、《B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5)、《C级纳税人名册》(见附件1表6)上报市局备案。 四、其它事项 (一)规范档案管理,保证资料完整 要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档案资料的管理。属于分户的基础评定资料即《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应由税收管理员分别归集到各自的纳税人征管档案中。属于评定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评定材料由各基层局征管科保管归档。应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台账,便于跟踪管理。凡经评定最终确定的各等级纳税人要有详细《各等级纳税人名册》,名册户数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统计表》的统计户数应相一致。并将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逐户录入“税收管理员平台”。 (二)加强后续动态管理,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评定结束后,各基层局应当对A、B、C、D级纳税人分别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激励、服务、管理和监控措施,激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对A、B、C级纳税人发生《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并实行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上报市局,由市局公告取消A级纳税人的名单。 (三)纳税信用等级文书 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统一出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 A级纳税人,由国地税联合发文公布。B、C级纳税人,如今后需税务机关出具有关纳税信用等级文书的,由各基层局负责出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具体格式见附件3。 附件: 1.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系列表格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初步确定工作底稿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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