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8]114号 2008-07-07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16]8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已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联合发文厦国税发〔2004〕98号)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发〔2004〕98号)(以下简称二个《联合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优化纳税环境、完善纳税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总结以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验,查找评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共同组织开展好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评定工作。应加强对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特别是要加强对评定对象的审核,以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二、评定标准 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办法》和二个《联合通知》确定的评定内容与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过程与结果的客观、准确与公平。评定数据应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录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全部信息和日常管征掌握的情况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在评定中应注意: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是评优评先,不再采取由纳税人申请或申报评定的做法,凡符合《办法》和二个《联合通知》评定对象条件的各类纳税人,均应纳入评定范围,不得只重视A级纳税人评定,而忽视B、C、D级纳税人的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未满两年的纳税人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一)A级纳税人 1.考评分在95分以上(含本数)且评定期内经国税、地税部门检查的纳税人;评定期内虽未经检查,但在日常管征中未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两个年度均有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的纳税人(内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外资企业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2.以下纳税人不得评为A级 ⑴存在《办法》第六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 ①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含税务机关正在进行处理尚未结案的); ② 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存在欠缴税款情形的; ③评定期内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④评定期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不含简易处罚); ⑤评定期内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⑵在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中发现的综合税负(或流转税负)低于当地平均税负的(以市局或区局为范围测算的税负)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纳税人。 ⑶2006-2007年度均亏损的纳税人。 (二)B级纳税人 1.存在《办法》第七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2006年至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止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2.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不符合所列A级评定标准的纳税人。 (三)C级纳税人 1.存在《办法》第八条所列举行为的纳税人。即: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⑴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⑵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⑶评定期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不含简易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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