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粉煤灰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14号 2000-01-18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芜湖新环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粉煤灰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芜湖税发[1999]316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财税字[1994]22号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芜湖新环电力总公司生产的I级粉煤灰的深加工产品,既不属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利用粉煤灰及其他废渣生产水泥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利用粉煤灰及其他废渣生产水泥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选自: 《12366南京国税热点问题汇编(2008年[下])》,友情提示: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请按新的规定执行。) 江苏国税网 2008年11月25日 粉煤灰渣的增值税问题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7]158号批复深圳国税局,“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税1995年44号和财税1994年4号规定的产品范围……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不得免征,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该文是否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就是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粉煤灰(渣)按照该文可否免交增值税?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具体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福建国税 2008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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