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发[1994]127号 1994-05-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29日起,本法规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内容废止。
一、营业税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法规,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本法规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法规,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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