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综合财税热点咨询问题汇总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0-12-11
摘要:  增值税   1.单位做木材加工,取得的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的规定,...

  增值税
  1.单位做木材加工,取得的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取得林业局开具的原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票面金额×13%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写的是三年一换证,企业是2006年6月1号取得证书的,现在已经过了换证日期了,怎么办理呢?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 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因此,现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到期后不需要换证,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

  3. 公司购买的商品用于对外销售,但是由于前期市场调查没做好,目前这批商品已无法对外销售,而且这批产品比较特殊,也无法退货,只能报废处理。这批商品目前仍完好,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里面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贵公司的损失如不是非正常损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 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那么,购买这台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
  1.   我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请问若取得收入的话,具体以什么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   我公司于2010年租出一台机械设备,租期为两年,其中合同中约定对方需要一次性支付给我所有的租金,请问这笔租金我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 一个股东出资两家相互独立的公司,出资额分别占每一家公司出资额的60%。这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吗?
  答:根据<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您的情况符合该文件(一)标准,所以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关系。
  
  5.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的税法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       企业的研发费用收益化或资本化在加计扣除时的区别?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7.       企业对外销售货物,为促进销售,在商品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那么企业在确认所得税收入时,按什么价格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8. 企业支付给村政府的土地使用费,村政府开据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给企业,此收据可以做为入账凭据进费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费用应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才可以税前扣除。请贵公司按照税法规定,以此确定贵公司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取得收入有关,是否是合理的支出。贵公司取得的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是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如果确定不了,请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9. 核定征收企业发生的偶然收入(例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并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所以偶然收入也应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否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1. 企业现在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补贴可以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以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
  
  12. 我们公司购进了一台设备,由于款项没有结清,对方企业没有给我们开具全额发票,等款项结清时,再开具其余部分的发票,那么我们该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3. 我们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旧的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10%,08年两法合并后,取消了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那么我们企业现在想要调整,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9]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14.对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利润税法是如何要求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怎么办?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
  15. 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所取得的境外收入数额比较小,就没有在年度终了时汇到国内来,那么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该将这些境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6.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现在正在验收,验收合格报告还没有拿到手,但是现已经向部分业主发放了钥匙,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照工程已完工来结转开发产品成本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已经开始办理开发产品的交付手续,因此企业需要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的积水成本,计算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17. 外资企业,2007年购买的国产设备,2008年抵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抵免完的部分,是否可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2008年以后对于按原法规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无论2007年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还有抵免余额。

  18. 单位既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又有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那么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的政策,要怎样才能免,要将收入,成本,费用等全分开核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不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出口退税
  1.我们公司是在大连做进出口的,最近通过丹东出口了一批货物,用人民币结汇的,听说现在人民币结汇也可以退税了,有这个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 外资企业,2007年购进一台国产机器设备,当时的政策是外资企业购入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在企业想将这台国产设备对外销售,因监管期还不满五年,请问当初退还给企业的增值税税款还需要补缴吗?企业的这台国产设备已经提了三年折旧,如果补缴,需要补多少税款?
  根据《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资企业购进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管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况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公式: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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