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算婚姻法新解里的经济账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韩馨仪 人气: 时间:2011-08-26
摘要:财产是婚姻存续的 双刃剑 ,婚姻无问题则财产不会有疑问。如果婚姻发生问题,财产则是导火索。与其质疑法律,不如认真经营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财产是婚姻存续的“双刃剑”,婚姻无问题则财产不会有疑问。如果婚姻发生问题,财产则是导火索。与其质疑法律,不如认真经营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其中,涉及婚姻中房产的财产认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2001年至今,最高法院三次出台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本次对房产的进一步明晰,正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在离婚率高、纠纷也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下,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选择。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事实上,新婚姻法解释一出,关于婚姻的经济账应当如何算,激起了一场热烈的讨论。而鉴于“安全感”缺少,女强人增多,保姆需求也将会暴增……诸如此类的话题,俨然正在引爆一场与婚姻有关的“经济学解读”。

算算成本:共同还贷能得到多少赔偿?
微博观点:“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元房,男首付30万元,余下70万元,20年,每月还款5000元。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元,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元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元。40岁人老珠黄女方带着14万元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这就是《婚姻法》新解释!”

然而,在专家眼里,这一条被网民疯狂转载的微博,其实完全建立在对《婚姻法》新解释的误解之上。具体到上述例子,虽然首付是男方交纳,房产证上是男方姓名,但因为他在婚后还贷,因此离婚时女方也可以获得补偿,具体数额也绝不只有14万元。首先,70万元房贷20年还清,离婚时已还贷10年,若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此时已归还本金35万元;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前期利息占比较多,大约也已归还30万元本金,这其中女方有一半,约15万—17.5万元。婚后10年间房屋市值增长了3倍,则女方能相应获得3倍补偿。即45万—52万元房产分割补偿款。

经济猜想:丈母娘推高中国房价
微博观点:“《婚姻法》既然这样规定,不管女儿结没结婚,我肯定会给她买房子,至少首付也要我们来付,这样女儿能拥有这房子的产权,而且房子会增值,一定不吃亏。”

中国流传最广的婚嫁配置是男方出钱买房。如今,男方婚前购房与女方毫无关系,越来越多的丈母娘选择陪嫁房子,婚前为自己的女儿买好房子。次之,也是把准备给女儿的嫁妆和花费全部折成存单,和男方家长一起共同签协议出资买新房给孩子,房产证写上双方名字。哪怕婚后家庭有变动,女方的权益也能得到保证。国内某门户网站针对1400多人的调查中,38.48%网友认为新婚姻法将会掀起丈母娘为女买房的浪潮,进而推动房价上涨。

专家看法:强调财产的法治观
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没有保护弱者,但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虽然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登记一方名字的,不是共有财产,但法律没有禁止对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夫妻是可以书面约定婚后财产所有权的。

况且“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明显不是针对男女一方的,而是针对男女双方的,不仅是儿媳妇不能分公婆的财产,而且上门女婿也不能分丈母娘家的财产。

“现代人的婚姻正承受着它自身难以负担的重量。”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佳益也认为,所谓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偏向强者是误读。“总体上说,该解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重视契约精神完善夫妻财产权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睦——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就此而言,司法解释很好地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并无太多可指责之处。”

新解中涉及房产的条款
1.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即使两人先打了结婚证书,夫妻一方的父母再给自己孩子买婚房的,这套房产也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无权分割。

2.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无论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其中任何一方名下,都按照双方父母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3.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已还的贷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贷款申请人为丈夫个人还是夫妻双方,也不管实际由谁出资偿还贷款,都视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首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如银行利息、股息、房产增值等)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半无权分割。

记者视线
房子不该成为婚姻的羁绊
房子被视为婚姻的物质保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另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是,近年来我国婚姻感情问题正经历显著的变迁。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67.8万对。而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

从最高法院此次颁布的司法解释看,随着非婚同居、离婚率高的现象日趋普及,纠纷也日益增多,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需要。此外,在网友争议的法律应该重人性还是重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释也毫无疑问倾向于选择了理性的一方,这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选择婚姻,意味着选择了一种生活方式。“房产账”应该算,而且应该算在明处,尤其是作为家庭最大财富的房子;但是更应该算的或许是“感情账”,婚姻生活,应是最平常的幸福、最踏实的相守。利益应该是在共同创建中增加,而不是在互相争夺中减少。

法律条文,并不是婚姻的雷区,更应该是避免进入的生活方向。新的法律条文,目的不是剥夺婚姻中某一方对房产的拥有,而是引导你在选择婚姻对象的时候,不要把房产作为一个砝码。

真到了“婚姻PK法律”的那一刻,没有赢家。任何的法律条文,都无法弥补巨大人生成本的损失,无论是房子还是钱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