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下称《工作规程》)的规定,北京市地税局日前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作出明确。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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