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若干税收措施的意见 赣国税发[2010]113号 2010-06-3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我省多次遭遇强降雨袭击,造成部分地区严重洪涝灾害。为了支持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努力夺取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全面胜利,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灾后恢复生产实际,现提出以下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若干税收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0年对灾区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免收设立登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受灾严重的,自受灾当月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三个月以内的歇业登记。 三、对因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因洪涝灾害发生较大损失、资金周转紧张,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五、受灾地区企业购进的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因洪涝灾害造成损失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转出处理,未抵扣的准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因洪涝灾害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逐级上报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比对相符的,允许申报抵扣。 七、企业因洪涝灾害发生的资产损失,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因洪涝灾害不能按时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经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国税机关批准后办理退税。 十二、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将省局关于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的有关税收措施向纳税人宣传,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税收服务水平,为帮助纳税人克服洪涝灾害的影响、尽快恢复生产作出积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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