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税局2012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5-21
摘要:按照捐赠是否具有公益性,可以将捐赠划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指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税收与会计
(一)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一般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以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时,应先对被捐赠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将“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二)税收与会计差异
1.捐赠途径的差异
依据财税[2010]4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上述税法规定的捐赠途径外,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企业还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2.捐赠支出确认的差异
(1)由于对外捐赠这种行为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此当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时会计核算时一般不确认收入、不结转成本。
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因此,当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时,不论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税务处理中均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2)企业对外捐赠支出,会计处理不区分是否具有公益性质,货币资产按资产价值、非货币资产按资产的成本及发生的相关税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依据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9]124号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税收上,①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②一般情况下,企业年度会计利润小于零时,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年度会计利润大于零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五、纳税申报
预缴纳税申报时,捐赠支出可从会计利润总额中减除,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此时不需对“捐赠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全部捐赠支出(含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相应行次及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8行“8.捐赠支出”对应的“账载金额”列次。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捐赠支出金额,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8行“8.捐赠支出”对应的“税收金额”列次。

企业实际发生且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非货币资产的捐赠支出金额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应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5行“(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行次及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列次;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应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4行“(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行次及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列次;对于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差额部分应填报在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40行“20.其他”相应列次。

例:B企业将自产货物一批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该批货物账面成本8000元,同类市场价格10000元(不含税)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税务处理: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
*
 
 
 
2
 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
*
*
10000 
*
#
3
 2.接受捐赠收入
*
 
 
*
 
4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
*
5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20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
*
 
 
 
21
 1.视同销售成本(填写附表二)
*
*
*
8000 
 
22
 2.工资薪金支出
 
 
 
 
 
23
 3.职工福利费支出
 
 
 
 
 
 
……
 
 
 
 
 
40
 20.其他
 
 
 
2000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