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税局2012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5-21
摘要:按照捐赠是否具有公益性,可以将捐赠划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指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六、风险描述
由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汇算清缴结束后可以通过政策评价、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对发生捐赠支出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
1.公益性捐赠支出途径的审核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途径一:通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途径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群众团体,具体名单每年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联合公布。 

企业的直接对外捐赠支出或通过上述列举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支出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的审核
一般情况下,当年度会计利润总额大于零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12%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首先应审核企业的年度利润是否大于零;其次应看该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

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如企业对奥运会、世博会、汶川地震、玉树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据实全额扣除,与年度利润总额无关,即亏损企业也可扣除。

3.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凭据的审核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应留存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当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时,按照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因此,应重点审核企业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上的“捐赠人”、“开票日期”、“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等有关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捐赠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类别。

当企业以非币性资产对外捐赠时,按照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接受单位在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因此,应重点审核企业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上的“捐赠人”、“开票日期”、“数量”、“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等有关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捐赠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类别;“金额”栏的数据与企业对该项公益性捐赠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是否相符。    

5.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视同销售的审核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因此,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由于对外捐赠按税收规定应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会计处理按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发生的相关税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由此造成了对外捐赠按视同销售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出现了差异,应注意对此差异的调整。

6.其他有关问题
对于统一以集团公司名义捐赠,但实际捐赠资产由各成员单位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各出资单位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各出资单位不得凭集团内部费用分割单等自制凭证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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