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风险描述 企业的直接对外捐赠支出或通过上述列举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支出均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的审核 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如企业对奥运会、世博会、汶川地震、玉树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据实全额扣除,与年度利润总额无关,即亏损企业也可扣除。 3.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凭据的审核 当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时,按照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因此,应重点审核企业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上的“捐赠人”、“开票日期”、“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等有关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捐赠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类别。 当企业以非币性资产对外捐赠时,按照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接受单位在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因此,应重点审核企业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上的“捐赠人”、“开票日期”、“数量”、“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等有关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捐赠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类别;“金额”栏的数据与企业对该项公益性捐赠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是否相符。 5.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视同销售的审核 因此,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由于对外捐赠按税收规定应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会计处理按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发生的相关税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由此造成了对外捐赠按视同销售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出现了差异,应注意对此差异的调整。 6.其他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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