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丽地税征[2013]83号 2013-08-19 税屋提示——依据丽地税公告[2016]7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个体经济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扎实推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个体税收“建账建证、预警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28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财预[2013]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账建证、预警管理”工作目标 1. 2013年底前,对营业税月定额(或实际营业额)超过10万元(含)的个体工商户实现“建账建证、预警管理”。 2. 2015年底前,对从事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和足浴业且营业税月定额(或实际营业额)超过4万元(含)的个体工商户实现“建账建证、预警管理”。 二、“个转企”相关规定 1.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统一采取“变更”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税友龙版》做好“个转企”标识。 2. “个转企”纳税人所得税的管辖权不作调整,均由地税机关管辖。 3. 对“个转企”纳税人开展上门辅导服务,属国地税共管户,由国税机关负责,地税机关做好配合;属纯地税户,由地税机关负责。 4. “个转企”纳税人,无论营业(销售)额大小、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必须按规定建账建证。国地税共管户,由国税机关引导帮助其建账建证,纯地税户,由地税机关引导帮助其建账建证。 5.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其在个体经营时购建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有效的原始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当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净值,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6. 2015年底前,“个转企”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换。 7. 2015年底前,“个转企”纳税人,原则上以原定额为预警值。如当月发票填开金额超过预警值的,应按不低于填开发票的金额申报缴纳税款。 8. “个转企”纳税人如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预警值的设定 1. 按“参数定税法”计算生成的定额确定为纳税人营业税预警值。以营业税预警值为基础,按所得税附征率计算生成的所得税税额确定纳税人所得税预警值。预警值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数据的变化及时调整。 2. 在正常情况下,对连续三个月发票填开金额超过营业税预警值的纳税人,必须在第四个月按前三个月发票填开金额的平均数调整营业税预警值。 四、建账方式选择 1. 自行建账。是指纳税人聘请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个人为其建账的方式。 2. 委托建账。是指纳税人委托依法设立、依法纳税、查账征收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建账的方式。 五、其他 1. 对按规定应当建账建证而拒不建账建证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建账建证以及申报数额低于预警值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采取纳税辅导、限期整改、纳税评估等措施加强税收征管;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局选案办组织实施重点稽查。以递进式的税收征管手段,推动建账建证,实现查账征收,强化个体税收征管。 2. 正确理解建账建证与征收方式之间的关系。对账证不够健全,尚不能正确核算盈亏,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的附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纳税人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将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 3. 要重视收集和利用外部涉税信息,掌握纳税人内部管理信息,进行严密的逻辑分析和判断,科学地计算调整预警值,有计划地组织纳税评估,有目的地开展税务稽查。 4. 在推行“建账建证、预警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定期定额管理工作,重点落实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纳税申报工作(纯地税户),并将申报表纳入税收户管档案管理。 5. 抓紧工作,完成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足浴业等四个行业的调查、评估和参数调整,确保在2014年底前完成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足浴业等四个行业纳税人的定额调整工作。 6. 要主动与国税机关联系,做好政策的解读和工作的衔接,争取国税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7. 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第二税务分局每半年要对“建账建证、预警管理”和“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足浴业等四行业定额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年度终了将工作成效计入《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中,按时上报市局。报送路径:“FTP/市局征管系统/个体税收/建账建证”文件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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