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请问,这笔折扣额可否抵减销售额? 北京市国税局12366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对上述规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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