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已经拉开序幕,海南地税系统上下联动,正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主题,积极开展便民行动。为更好地满足广大纳税人需求,海南省地税局以报纸、网站等宣传平台为阵地,对当前涉税热点问题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并对纳税人涉税风险进行汇总提示,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了解日常税收业务中的涉税风险,维护纳税人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些列税收扶持政策,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据实填报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 知识链接: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是: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 (三)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主要区别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查账征收企业。 (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注意事项: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三、定期免征发票工本费 四、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 (二)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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